財政部今(24)日公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表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依所得稅法第5條第1項及第3項、第5條之1及第14條第4項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綜合所得稅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6年度,111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6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7%;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107年2月7日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調高該3項金額,並自107年度施行,爰以該年度為調整基期,111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7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3.35%,均已達應行調整標準,爰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之。
至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之。因111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102年度及10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行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各項金額與110年度相同。
項目 | 金額 | |
免 稅 額 |
一般 | 92,000 |
年滿70歲之納稅義務人、配偶 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 親屬免稅額增加50% | 138,000 | |
標 準 扣 除 額 |
單身 | 124,000 |
有配偶者 | 248,000 | |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 207,000 | |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207,000 | |
課 稅 級 距 |
5% | 0~560,000 |
12% | 560,001~1,260,000 | |
20% | 1,260,001~2,520,000 | |
30% | 2,520,001~4,720,000 | |
40% | 4,720,001以上 | |
退 職 所 得 |
一次領取者 | 一次領取總額在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
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 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 ||
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 ||
分期領取者 | 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 |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 (個人) |
670萬 |
基本所得額免稅額度 (營利事業) |
50萬 | |
保險死亡給付免稅額度 | 3,330萬 |